李某
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刘某
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
刘某
平山县老某开锁服务有限公司
贾某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告平山县老某开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地址:平山县平光南街
委托代理人:贾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建社
书记员:何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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