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浚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桑平安运输集团浚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郭小寨村东600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中桑平安运输集团浚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赵子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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