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案例——李某与漫咖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涉及网络主播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6月,漫咖公司注册成立,是一家做直播策划服务的公司。2017年11月,李某和漫咖公司签了一份《艺人独家合作协议》。李某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一名网络主播。
李某的工作自由度很高:直播地点、内容、时长、时间段都不固定,收入主要靠粉丝打赏的虚拟礼物。直播平台会把打赏收益扣除一部分后转给漫咖公司,漫咖公司再按约定比例转给李某。转账时间和金额不固定,有时转账名目写着“工资”。
后来,漫咖公司拖欠了李某的钱。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没及时受理,于是李某把官司打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他和漫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追讨欠款。
这个案子的焦点是什么?就是李某和漫咖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劳动关系,李某要求支付工资等诉求就站不住脚。那么,法院是怎么判断的呢?
法院从三个角度分析,得出李某和漫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画面:动画展示自由主播的工作场景】 李某的直播非常自由,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也不用遵守漫咖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协议里约定了月直播天数和时长,漫咖公司也可能因为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等问题处罚李某,但这些只是合作协议的义务和行业规范,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
【画面:展示打赏和分成流程的简易图】 李某的收入主要来自粉丝打赏,漫咖公司只是按比例分成,收入金额由市场决定,漫咖公司无法控制。虽然有“保底收入”,但这更像是对合作伙伴的激励,不是劳动报酬。法院认为,这种分成模式不符合劳动法中“经济从属”的特征。
李某的直播活动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而漫咖公司的业务是直播策划,不是直接提供直播内容。协议里虽提到漫咖公司享有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这不能证明李某的直播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直播不是漫咖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综合以上,法院认为李某和漫咖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李某的诉求不被支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判断劳动关系要看三个关键:
人身隶属性:公司有没有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劳动管理?
经济从属性:收入是不是公司支付的固定劳动报酬?
业务关联性:工作内容是不是公司核心业务的一部分?
网络主播和合作公司签“独家合作协议”,表面看像劳动关系,但如果公司只是提供包装和推荐,收入靠打赏分成,工作内容不属于公司业务,那就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这对网络主播、漫咖机构,甚至是自由职业者都有启发:签合同前要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好了,今天的案例就讲到这里。你觉得李某和漫咖公司的关系应该怎么定性?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如果你喜欢《小乔讲法律》,别忘了点赞、订阅、分享,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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