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王桥乡东芦里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馆陶镇后徐庄村人,住。
被告: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
主要负责人:王计伏,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住所地为馆陶县陶艺路西侧。
主要负责人:安连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涨某、郝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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