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1。
被告栾某2。
被告栾某3。
原告李某与被告栾某1、栾某2、栾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栾海忠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工资款5万元、诉讼费52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栾海忠欠付工资款一案于2016年3月I日起诉栾海忠到承德人民法院,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达成调解,调解书中约定栾海忠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资款5万元,诉讼费520.00元由栾海忠承担。但其后不久,栾海忠就因病去世,栾海忠对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3403239.69元的到期债权,现该债权已在平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已变更为栾海忠的三个继承人(被告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考虑仍然将已死亡的公民作为被执行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已死亡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即可。在本案中,栾海忠欠原告李某工资款5万元,已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栾海忠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工资款5万元,(2016)冀0821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栾海忠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工资款5万元义务,原告李某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将进入执行程序,用栾海忠的遗产偿还债务,而不能再将本案返回到审判程序。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宫学金
书记员: 佟秀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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