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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栗某。
委托代理人沈世静,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为婚姻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告诉称与被告辨称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且女儿已经成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子女,夫妻之间因家庭锁事生气吵架再所难免,原告不顾夫妻感情草率提出离婚欠妥,且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雪娟

书记员::崔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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