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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蒋怡念

书记员:刘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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