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生女孩李晓妍现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曾协议由原告抚养孩子,并负担抚养费,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负担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女孩李晓妍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生女孩李晓妍现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曾协议由原告抚养孩子,并负担抚养费,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己负担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女孩李晓妍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良
审判员:史二彪
审判员:赵梦华
书记员:张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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