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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朱某甲
朱某乙
郭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甲。
被告朱某乙。
被告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郭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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