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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朱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耀山、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举行婚礼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前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应予返还。被告辩称其没有接受彩礼款,但经媒人刘红臣、朱运书当庭证实,被告朱某父亲朱振清接受了原告方彩礼款28000元,根据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彩礼款由女方父母接受是符合常理的,故对被告接受原告方彩礼款2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因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到农村婚礼习俗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4000元为宜,其余款物被告不再返还。原告所诉给付被告工资款9000元,因原告举证不能,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举行婚礼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前被告接受原告的彩礼款应予返还。被告辩称其没有接受彩礼款,但经媒人刘红臣、朱运书当庭证实,被告朱某父亲朱振清接受了原告方彩礼款28000元,根据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彩礼款由女方父母接受是符合常理的,故对被告接受原告方彩礼款2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因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到农村婚礼习俗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4000元为宜,其余款物被告不再返还。原告所诉给付被告工资款9000元,因原告举证不能,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杨清森
审判员:田红志
审判员:郝学义

书记员: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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