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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徐某

原告李某,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职员。
被告徐某,无业。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徐州市鼓楼区东尚润景花园X-X-X室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于徐州市鼓楼区东尚润景花园X-X-X室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梁伟

书记员:史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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