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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宪考,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XXXX年农历XX月XX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农历XX月XX日,双方生女儿张某乙。双方性格各异,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麦收前,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1、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现存被告处原告个人财产由被告返还给原告;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甲当庭辩称,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款24600元,原、被告没有耕种土地,双方农业共同收入无从说起。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2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农历XX月XX日,双方生育女儿张某乙。同居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张某甲家现存有原告如下嫁妆:格力空调1台、被子12条。原、被告订亲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4000元。双方同居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18000元。2009年麦收后,被告张某甲替原告李某给付李某前夫子女抚养费3000元。非婚生女儿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麦收前,双方开始分居。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张某甲表示,如将女儿张某乙判归被告抚养,被告可不向原告索要子女抚养费,不再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替原告给付原告前夫的子女抚养费3000元,还可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降到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同居生活,系同居法律关系。双方所生育的女儿某乙某,张某乙现随被告张某甲生活,为女儿张某乙的健康成长考虑不宜改变张某乙的成长环境,故非婚生女儿张某乙应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又因被告张某甲庭审后向法院提议如孩子归被告抚养,可以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故被告张某甲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的嫁妆系原告个人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嫁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未向本院提交拥有共同财产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原告应将彩礼款返还给被告。又因双方已同居生活且生育有女儿,且被告表示可以只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5000元,故彩礼款应返还5000元为宜。被告庭审后表示可不要原告返还3000元替原告给付其前夫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女儿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张某甲自行承担抚养费;
二、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李某如下嫁妆返还给原告李某:格力空调1台、被子12条;
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被告张某甲彩礼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会明
审判员 张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明法

书记员: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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