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夭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杨敦中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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