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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楼惠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系张北县田禾物业门卫,月工资500元,田禾物业因经济紧张未给我结算工资,先后累计共欠23个月工资11500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11500元。
被告张某辩称,田禾物业欠薪情况表中记明欠原告工资975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田禾物业欠薪情况表中记载,实欠原告工资9750元,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按欠工资1150元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某系田禾物业经营管理人,对田禾物业所欠的债务应承担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李某工资9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田禾物业欠薪情况表中记载,实欠原告工资9750元,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按欠工资1150元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某系田禾物业经营管理人,对田禾物业所欠的债务应承担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李某工资9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长:韩翔

书记员:郭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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