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艳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王某平
乔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
委托代理人王艳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平。
委托代理人王艳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平、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平、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平、乔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平、乔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平、乔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天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某平、乔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智慧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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