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占云。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8元,本院减半收取2710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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