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景良(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
崔某
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景良,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俊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良,被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住房公积金,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74389元,每人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即37194.5元。被告关于应将房产也重新进行分割的主张,因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已经作出处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37194.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住房公积金,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74389元,每人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即37194.5元。被告关于应将房产也重新进行分割的主张,因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已经作出处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37194.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崔某负担。

审判长:徐俊月

书记员:于桂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