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尹某
王朝红
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王朝红,女,系被告尹某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文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志廷,被告尹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朝红、李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行为,系依附于婚约的民间习俗,给付的财物应属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解除后,婚约财产应予返还。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并不考虑何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男方为女方购买的手提电脑,属大宗贵重物品,同样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属彩礼性质,依法应予返还。但原、被告确实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已向公众宣示婚姻关系,并已共同生活,原告目的已部分实现,彩礼应部分返还。庭审中被告辩称的结婚时的嫁妆、娘家的箱礼、回门时给予原告的回礼因被告未提起反诉,依法不宜一并审理,另案处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李某彩礼7000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
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诉前保全费250元由被告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行为,系依附于婚约的民间习俗,给付的财物应属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解除后,婚约财产应予返还。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并不考虑何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男方为女方购买的手提电脑,属大宗贵重物品,同样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属彩礼性质,依法应予返还。但原、被告确实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已向公众宣示婚姻关系,并已共同生活,原告目的已部分实现,彩礼应部分返还。庭审中被告辩称的结婚时的嫁妆、娘家的箱礼、回门时给予原告的回礼因被告未提起反诉,依法不宜一并审理,另案处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李某彩礼7000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
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诉前保全费250元由被告尹某负担。
审判长:贾文辉
书记员: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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