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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孟某、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泽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芬李某,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满义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关明海关某,男,1983年2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原告李泽旺李某诉被告孟满义孟某、关明海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海燕独任审判,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泽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芬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满义孟某、关明海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满义孟某、关明海关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李泽旺李某借款2.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借据,借据显示:“今借到李泽旺李某现金贰万肆仟元整(24000)整”,并有两被告的签字和指印。原告李泽旺李某称口头约定了利息二分、借款期限半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孟满义孟某、关明海关某共同向原告李泽旺李某借款2.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据此,原告李泽旺李某与被告孟满义孟某、关明海关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原告仅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利息二分和借款期限为半年,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依法不予认定。另因两被告系共同借款,故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满义孟某、关明海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泽旺李某借款本金2.4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泽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孟满义孟某和关明海关某各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海燕

书记员:王雪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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