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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被告: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合兴。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谭志刚 审判员  张小智 审判员  赵 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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