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被告:姜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合兴。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 谭志刚 审判员 张小智 审判员 赵 星
书记员:李金玲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