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云山
书记员: 池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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