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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吴某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吴某1
吴某2
冯卓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吴某3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第三人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冯卓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1、第三人吴某2、吴某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某1、第三人吴某2、吴某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齐德胜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高铎洋

书记员:张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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