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生于1951年3月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叶青,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甲,女,生于1967年4月4日,汉族,系水利报报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吴某乙,女,生于1969年2月19日,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吴某丙,女,生于1972年5月16日,汉族,系汉江集团汉江医院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1000元,实际收取29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元生 审 判 员 赵国铭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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