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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
赵江华(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
吕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江华,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武淑瑜

书记员:郭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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