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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江华,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武淑瑜
书记员:郭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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