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鲲,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工业园区中路。主要负责人:李建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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