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红,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惠娥
书记员: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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