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刘某甲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春海,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春海,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海尔牌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安吉尔牌饮水机一台,被褥四床系原告李某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返还其陪嫁物品,本院予以支持。非婚生女儿刘某乙,因年岁尚小,且现跟随母亲生活,应由原告李某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因被告并无固定收入,且属于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年均消费性支出,同时考虑当地生活水准确定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陪嫁物品空调一台(海尔牌,挂机)、电视机一台(海尔牌,48寸)、洗衣机一台(海尔牌)、电动车(小鸟牌)一辆、饮水机一个(安吉尔牌)、被褥四床。
二、非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50元,自2015年11月起,至刘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海尔牌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安吉尔牌饮水机一台,被褥四床系原告李某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返还其陪嫁物品,本院予以支持。非婚生女儿刘某乙,因年岁尚小,且现跟随母亲生活,应由原告李某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因被告并无固定收入,且属于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年均消费性支出,同时考虑当地生活水准确定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陪嫁物品空调一台(海尔牌,挂机)、电视机一台(海尔牌,48寸)、洗衣机一台(海尔牌)、电动车(小鸟牌)一辆、饮水机一个(安吉尔牌)、被褥四床。
二、非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50元,自2015年11月起,至刘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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