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月,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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