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6月24日,现住永清县,个体经商。
委托代理人徐雪颖,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9月15日,市国税工作人员,现住广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负责人陈玉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翰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雪颖、被告刘某、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井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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