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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邹艺娜,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东(系被告之父),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艺娜、被告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钱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农历十月初原被告经过网络上认识,一个多月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农历11月底,在惠民饭店原告将彩礼钱66000元经李保军交给被告关某。2017年农历腊月十六,双方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但由于被告一直推脱,双方一直未能办理结婚证。2018年正月十七,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回。经过多次调解仍未能调解成功。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关某辩称,我与原告举办结婚仪式后已经同居生活,已经形成实际婚姻关系,现原告对被告进行抛弃,对被告伤害巨大。是原告故意拖延不办理结婚证的。媒人李保军把66000元彩礼钱交到被告之父关海东的。办婚礼这个钱已经花了,已经没钱了,所以我不应该给原告返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农历十月,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农历十一月,被告即到原告家中居住。2017年农历十一月底原被告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由媒人李保军交到被告父亲关海东手中。2017年农历腊月十六原被告按乡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8年农历正月十五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时被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数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毕竟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家庭也有实际支出,故本院酌情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25000元。原告李某给付彩礼的对象为被告关某,其父关海东接受彩礼的行为是一种家事代理行为,故应由关某返还彩礼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负担275元,原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 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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