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退休教师,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李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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