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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高某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国华
高毅然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王文胜
刘少林
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国华。
原告高毅然。
委托代理耿书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负责人张占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胜。
被告刘少林。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华、高毅然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刘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吕占波,陪审员白丽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华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耿书君,被告中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胜,被告刘少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增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中银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534690.8元;
二、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误工费、护理费原告已提交营业执照予以证实,因此予以支持。抢救费,原告虽提交复印件,但其已加盖保险印章,因此予以确认。抢救费、存尸费、看护费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产生的费用不应在丧葬费中包括,因此对被告中银保险此项异议不予采信。死亡赔偿金,原告已提交在城镇居住的证据,因此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30000元,根据案情酌定20000元。原告诉求53511.55元,经审理查明扣除己方承担部分为525456.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中银保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各项费用120000元,剩余部分405456.80元,由被告刘少林承担。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商业第三者险55万,并投保不计免赔,因此被告刘少林承担部分由中银保险承担。本案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高毅然各项赔偿款20280.1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李国华、高毅然各项赔偿款505176.66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47元,由原告李国华、高毅然承担47元,被告刘少林承担9100元。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误工费、护理费原告已提交营业执照予以证实,因此予以支持。抢救费,原告虽提交复印件,但其已加盖保险印章,因此予以确认。抢救费、存尸费、看护费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产生的费用不应在丧葬费中包括,因此对被告中银保险此项异议不予采信。死亡赔偿金,原告已提交在城镇居住的证据,因此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30000元,根据案情酌定20000元。原告诉求53511.55元,经审理查明扣除己方承担部分为525456.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中银保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各项费用120000元,剩余部分405456.80元,由被告刘少林承担。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银保险投保商业第三者险55万,并投保不计免赔,因此被告刘少林承担部分由中银保险承担。本案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高毅然各项赔偿款20280.1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李国华、高毅然各项赔偿款505176.66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47元,由原告李国华、高毅然承担47元,被告刘少林承担9100元。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辉
审判员:吕占波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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