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郭某
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东云
原告:李某。
原告:郭某,1946年7月27日、、。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磁县磁州镇北开河村。
委托代理人:王东云,磁县高臾镇甘草营村三组129号
。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郭某诉被告王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郭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某、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某、郭某负担。
审判长:齐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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