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赵某甲
赵某乙
赵某丙
赵某丁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李某某
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女。
原告赵某甲,女。
原告赵某乙,男。
原告赵某丙,女。
原告赵某丁,男。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五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建军
书记员: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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