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肖某甲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肖某乙
肖秋所
马丽
原告李某,农民。
原告肖某甲,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秋所,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丽,农民。
原告李某、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肖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肖某甲撤回对被告肖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肖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肖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肖某甲撤回对被告肖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肖某甲负担。
审判长:高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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