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肖某甲等与肖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肖某甲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肖某乙
肖秋所
马丽

原告李某,农民。
原告肖某甲,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秋所,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丽,农民。
原告李某、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肖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肖某甲撤回对被告肖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肖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肖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肖某甲撤回对被告肖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肖某甲负担。

审判长:高建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