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石某与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石某
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李贵喜
张某
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孙治钢

原告李某,
原告石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贵喜,李某哥哥。
被告张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张某某市纬三路××人康复指导中心九层。
负责人周宏光。
委托代理人孙治钢,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石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石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李贵喜;被告张某、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峰、被告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治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305139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对要素表的第1项事故发生的经过、第2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1份,车上人员险司机及成员每座5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在提供驾驶人合法有效证件的前提下,予以赔偿。
诉讼费不再保险理赔范围。
其他意见在质证时具体发表。
被告张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辩称:被告没有雇佣李飞武作为司机,李飞武的损失是由于本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李飞武应承担其损失的全部或者是大部分赔偿责任,其损失不应当由被告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诉讼费应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合理分担。
对要素表的第1项事故发生的经过、第2项责任认定、第三项投保情况,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处理丧葬事宜必然发生交通费用,酌情支持2000元)。
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700元(原告主张6000元,4人处理事故15天,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
被告方认可3人9天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
本院认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误工费用应为实际发生费用,本院支持3人处理事故9天,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2700元)。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驾驶人李飞武系张晓斌和张某夫妇的雇用司机,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驾驶人李飞武准驾车型为B2,与实际驾驶车辆冀G×××××/冀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张某、死者张晓斌作为接受个人劳务的一方,应选任和接受有合法劳务资质的劳务,被告张某及死者张晓斌存在明显劳务选任过错。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综合死者李飞武及被告张某、死者李飞武各自存在的过错情况,认为原、被告应平均承担本案原告损失。
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庭后提供了张武斌为事故车辆投保时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共计278839元,被告张某按该损失的50%承担赔偿原告方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方13941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方1394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车上人员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方负担1370.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370.5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处理丧葬事宜必然发生交通费用,酌情支持2000元)。
5、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700元(原告主张6000元,4人处理事故15天,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
被告方认可3人9天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
本院认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误工费用应为实际发生费用,本院支持3人处理事故9天,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2700元)。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驾驶人李飞武系张晓斌和张某夫妇的雇用司机,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驾驶人李飞武准驾车型为B2,与实际驾驶车辆冀G×××××/冀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认定书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张某、死者张晓斌作为接受个人劳务的一方,应选任和接受有合法劳务资质的劳务,被告张某及死者张晓斌存在明显劳务选任过错。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综合死者李飞武及被告张某、死者李飞武各自存在的过错情况,认为原、被告应平均承担本案原告损失。
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庭后提供了张武斌为事故车辆投保时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共计278839元,被告张某按该损失的50%承担赔偿原告方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方13941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方1394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车上人员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方负担1370.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370.5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树

书记员:李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