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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等与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瑞、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5760-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丁家坝社区4组。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白亚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亚莉物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李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亚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李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亚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8600元,减半收取计4930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国锋

书记员: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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