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瑞、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5760-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丁家坝社区4组。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白亚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亚莉物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李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亚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李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市金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亚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8600元,减半收取计4930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国锋
书记员: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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