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房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贵德。
被告邹贵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房县华星贸易有限公司、邹贵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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