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李某、张某与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张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寒
书记员:吴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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