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么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职位:总经理。
李某某与么建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鹏程
书记员: 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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