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30号银海丽景大酒店3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国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左荷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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