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柳琼,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四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慧捷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赵国文
书记员: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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