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义,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安县漳河店镇营盘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书臣,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怀,现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李某某与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郭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师
人民陪审员 姚更林
书记员: 霍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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