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103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某某、王某名下的财产在103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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