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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江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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