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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管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管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管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管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齐、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即依法作出(2017)鄂1022民初235号民事裁定,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管齐从2014年6月起至2015年9月分十次向原告借款合计本金69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因中途下欠原告部分利息未支付,被告管齐共向原告出具了730万元的借据。被告管齐于2016年8月12日结算利息,下欠原告利息90万元,于2016年11月3日结算利息,下欠原告利息51.1万元,被告管齐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利息欠据,加上730万元借据中含利息35万元,实际截止2016年11月3日,被告管齐共下欠原告利息176.1万元(该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
另查明,被告管齐与被告王某某为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知道被告管齐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其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及户籍证明、借据及利息结算欠据、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管齐向原告借款695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管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原告诉请的2016年11月3日前的结算利息1761000元,其利率(月利率2.5%)超出了法律规定,应按月利率2%计算,既1761000元-(1761000元×0.5%×10.13个月)=1671806元;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管齐是夫妻关系,被告管齐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950000元,利息人民币1671806元及从2016年11月4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695000元,年利率24%计算),被告王某某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2778元,减半收取363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89元,由被告管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屈新发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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