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 人民陪审员 杜景春
书记员:刘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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