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李某
王某
张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西城区王庄子社区向阳街20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西城区王庄子社区,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秋景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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