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凡雪清
书记员: 王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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